************医院各************************医院提供指标数据获取、对照、填报、执行情况跟踪和报表展示,推动上报工作数据管理从“事后总结/分析”到“事中监控/分析/提醒”的模式转变。
(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服务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四)政策依据
******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
******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
******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4版)的通知》
******医院绩效考核与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医院2023年度绩效考核数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日间手术(操作)试点病种及术式推荐目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19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医院数据上报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9〕380号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改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39786-2021
******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19〕87号);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3〕12号);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 〔2021〕 20 号);
******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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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1:服务内容及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且验收合格,具体以采购人指定时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一、质保及售后要求
1、质保期:项目验收合格后(即完成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两年免费提供质保和软件升级服务。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满,采购人可选择中标人继续提供质保或其他技术服务,中标人应当按本项目要求的同等技术服务质量水平及人员为采购人服务。 两年后维保和软件升级费用不高于中标价的7%。
2、质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所列功能点和相关数据信息的设计缺陷修复、安全漏洞修复, 达到维持系统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标准下正常运行目标。
3、质保期响应:中标人应为采购人提供7*24小时质保期服务,要求30分钟内响应并远程解决,如需到现场处理,需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
******医院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同时负责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5、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软件错误导致的故障,中标人必须无偿修改。
?二、培训
******医院各相关科室各类操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科室现场培训、单人培训、视频会议培训,需提前拟定培训方案并制作培训视频和(或)交互式培训课件等。
六、验收标准:******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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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1、付款人:******医院
2、付款方式:
项目安装上线支付合同金额的2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质保期满后******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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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人工、财务、设备、软件及材料购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培训、人员驻场差旅和食宿费、交通费、工时费、维护服务费等一切与该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自系统完成建设且验收合格之日起,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一次性移交以下成果文件: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系统说明文件、技术手册(安装、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系统配置数据等,系统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中标人应当实时移交且不得私留备份数据。
5、项目交付后,所交付的系统的使用权归属采购人所有,运行期间所产生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服务附加产生的成果归属采购人,中标人应当对系统建设、运维以及产生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采购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并协助采购人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6、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递交叁份(不分正副本)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胶装完好的投标文件纸质版和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或光盘)给采购人存档,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本项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交采购人核验,未按要求提供或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一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9、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或者不能履约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10、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11、采购人如有补充事项,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12、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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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