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所供苗木、花卉无病虫现象,生长健壮,乙方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若发现质量不过关,罚款2000元/次),督查验收依据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城区时令花卉栽植养护考核细则执行。
5.3 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出具变更通知方可变更。
(2)甲方按照清单对其相关货物进行清点,如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
(3)花卉无病虫害、生长健壮。
(4)苗木、花卉不能出现萎焉、损伤等现象。
(5)乙方需负责草皮、花卉、苗木供货,栽植地整理、种植及养护(含花卉栽植区域内的高杆月季、园林小品及其他苗木)等工作。(栽植完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6)养护期内因养护不当(含病虫害、干旱等)造成花卉、苗木死亡的由乙方负责更换,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2、乙方供货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根据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等情况,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乙方有三次无正当理由或者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货物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响应文件中成交产品的规格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发生货物数量缺少,送达时间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可拒绝签收,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引发纠纷的一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所供苗木、花卉无病虫现象,生长健壮,乙方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若发现质量不过关,罚款2000元/次),督查验收依据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城区时令花卉栽植养护考核细则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供货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根据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等情况,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乙方有三次无正当理由或者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货物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响应文件中成交产品的规格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发生货物数量缺少,送达时间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甲方可拒绝签收,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约定时间采购需求中要求的相关货物清单(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苗木栽植、养护等。3、每次换花前,供应商需按照与采购方现场负责人确定的栽植时间、区域、图案、花卉品种、规格、花色、密度等各项要求提供服务,如不服从采购方安排的,采购方有权视为验收不合格并要求整改,连续出现类似情况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1 对所采购的货物质量负责,如发现采购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采购需求清单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将有问题的相关货物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质量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2 成交供应商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相关货物不损坏,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3.3 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各项制度、规定,接受采购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6)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出具变更通知方可变更。
(2)甲方按照清单对其相关货物进行清点,如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
(3)花卉无病虫害、生长健壮。
(4)苗木、花卉不能出现萎焉、损伤等现象。
(5)乙方需负责草皮、花卉、苗木供货,栽植地整理、种植及养护(含花卉栽植区域内的高杆月季、园林小品及其他苗木)等工作。(栽植完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6)养护期内因养护不当(含病虫害、干旱等)造成花卉、苗木死亡的由乙方负责更换,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引发纠纷的一方承担。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更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应在指定种植时间前两天通知乙方组织人员、苗木(花卉)等,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如期、足额支付货款及养护费用。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中各类花卉、苗木货物的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栽植、养护等;施工作业人员的人工、保险、税金、管理、培训及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交通、人员安全等所有工作。
(2)苗木(花卉)必须健壮、无病虫害,不能出现萎焉现象,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及苗木(花卉)种类、规格、数量完成土地整理、栽植及养护。
(3)乙方在换栽苗木(花卉)施工过程中应安排安全员并采取有效安全施工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
乙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苗木(花卉)栽植或苗木(花卉)质量不能通过甲方认可的,甲方可拒收苗木(花卉)、拒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次应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苗木(花卉)累计出现2次不能通过甲方验收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遇雨天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未及时完成栽植除外)。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3)因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工作计划调整,项目内容另有安排的甲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条款:(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3)因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工作计划调整,项目内容另有安排的甲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