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6)履约验收标准: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若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乙方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
改进意见。
6.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7.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清理保洁服务的技术水平。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9.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月凭考核验收结果、正式发票申请保洁费用的支付。
5.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6.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7.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8.乙方需对设备及作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为设备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作业要求和标准进行作业及培训,作业过程中造成安全事
故、人员伤亡及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9.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乙方有权监督、促使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人身伤亡、财产、设备损失或者造成任何第三方、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
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影响作业进度。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