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规定,现将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7号及周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公示如下:
一、地块概况
- 地块名称: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7号及周边地块;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二、调查结论
- 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7号及周边地块共由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7号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一)、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号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六)及周边地块(地块二至地块五)共六个地块组成;所有地块均属新宝塔社区管辖,位于金全路以北,曾家河辅路以西,纬一路以南,地块面积54120.79平方米,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2.34459°,北纬28.15212°;地块二、三、四呈南北相连,位于金全路以北,金利路以东,纬一路以南,西面与地块一相接,地块面积小计约19612.03平方米,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2.34394°,北纬28.15248°。地块五位于金全路以南,金利路以西,地块面积7052.38平方米,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2.34322°,北纬28.15156°;地块六地处宁乡县历经铺乡新宝塔村,位于滨江大道以南,纬一路以北,地块面积41487.13平方米,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2.34244°,北纬28.15301°;六个地块总面积1************有限公司。
- ******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2021)政国土市字第80号)可知,地块一最初土地利用性质主要为农用地,2021年征收后一直未开发利用,地块一已于2************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72******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956号)可知,地块五最初土地利用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59号)可知,地块六最初土地利用性质主要为农用地,2015年征收后一直未开发利用,地块六已于2023年11月24日取得《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号地块规划意见》,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
- 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5、******7号及周边地块位于滨江大道以南,规划的曾家河辅路以西、玉谭东路以北、利和路以东,北侧滨江大道以北相邻沩水河,东侧相邻企石港;地块群内以荒地和水塘为主,根据奥维地图和World Imagery Wayback查询调查地块的可查询到的各阶段历史卫星影像图(2011年至2023年)及地块情况调查,查询的历史各时间点卫星影像图,可以判断,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原为耕地、水域、农用地等。历史上未涉及工矿企业生产、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 调查地块1000米范围内,历史上以农村住宅及农业用地为主,周边均无工业企业,无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无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块外污染物随大气、降水迁移污染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的可能性小。调查地块内部及周边区域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会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
- 调查结果:调查单位经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综合分析可知,本地块内当前和历史均未发现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区域对本地块影响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综上所述,本地块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三、建议
- (1)后续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在施工环节采取必要的环境管理措施,避免施工作业机械及建设活动可能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2)各地块目前存在多处基坑,在地块后续开发过程中,应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开发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检测并及时处置,严格管控回填土是否为不明来源的土壤,并禁止将不明来源的固体废物或其他固废进行回填,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或施工不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外来回填土方必须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相关要求。
联系人:雷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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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喂自己袋盐,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4-07-20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