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XCG-******001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项目(生石灰、复合肥、有机肥)采购与撒施服务(二标段)
首次公告日期:2024-12-03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宁乡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项目(生石灰、复合肥、有机肥)采购与撒施服务(二标段)(政府采购号:NXCG-******0014)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于2024年12月12日截止。综合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澄清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内商务评审的第二项人员实力中“拟投入的其他成员中具有农业技术指导农艺师培训证书的,每提供1名计2分,本项最高计10分,未提供不计分”“注:备注:人员提供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4年8月至 2024年10月连续三个月的保险缴纳的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我司就此条提问:我司持有“农业技术指导农艺师培训证书”的人员中有退休人员,而退休人员已经不需要再缴纳保险,此类情况中,是否可以提供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即可计分?。
答:投标人聘请的技术人员如为退休人员提供有效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聘用合同、退休证或证明其已退休的材料。
问题2:我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报名贵单位组织的宁乡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项目(生石灰、复合肥、有机肥)采购与撒施服务(二标段)项目。在参照招标文件“商务评审“部分”设备配备“一条的评审因素为”为保障有机肥、生石灰撒施服务,投标人具有撒肥机,自有的每台计1分,租赁的每一台计0.5分,最多计6台,本项最多计6分。设备为自有时,投标文件中提供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设备为租赁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和购买方发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就本条提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认为设备配备无论是自有的或者合法租赁的均能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服务。就本条提出疑问,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均每台计1分。 请求贵公司予以回复,致谢!
答:此项评审因素的设置是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对设备的稳定性、即时可用性做出要求,因本项目工期短需要设备随时投入使用,自有设备能更好地保障项目实施,因此将自有设备作为计分因素,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自有设备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稳定经营的能力,意味着企业在项目实施中能更好地履约合同。而租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租赁协议的约束(包括使用时间、地点 、方式、一机多租等情况)及设备本身的不稳定性。
问题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有业主评委参加,请问是否有业主评委参与投标文件的评标评审?
答:******委员会是否有业主评委请留意后期结果公告评审专家名单信息。
因答疑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缴纳时间不变。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4-12-27 09:00 |
2024-12-27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12-27 09:00 |
2024-12-27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4-12-27 09:00 |
2024-12-27 09:00 |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农村局
地 址:******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联系人:闵铁
电 话:0731-******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 址:宁乡市花明北路71号3楼
联系人:谢奥
邮 编:410600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