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保险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3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服务要求
1.1、乙方每月至少两次上门沟通工作、保险理赔情况汇报、下步服务工作构想等。
1.2、乙方应做到每半年提交一次理赔情况分析报告,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建设性意见,有效减少意外或疾病带来的伤害。
1.3、乙方应做到每年末对当年保险服务工作总结,包括双方联动活动、理赔情况、工作建议。
1.4、在本项目服务周期内乙方应保证项目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服务人员,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进行人员更换的,应当在7天内配备同等资质的人员并制定应对的措施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切实保障对本项目实施和服务水平不因服务人员变化而受影响。
1.5、出险报案查勘时效
乙方接到报案后,要求服务人员及时查勘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理赔事宜,告知理赔资料的收集与准备。
1.6、统一理赔流程
每个赔案都应有专门理赔人负责,立案后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可随时与专门理赔人联系,查询理赔进展或询问案情。理赔人员应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乙方设有365天×24小时专用报案电话,查勘时当即向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为保证服务质量,应实行专人负责联络制度,指定服务联络总负责人。
1.7、统一赔案收集
为保证被保险人赔案及时受理,赔款及时到账,乙方的服务团队应协助出险人进行赔案资料收集工作。
1.8、统一理赔时效
1.8.1简易案件:资料齐全,申请金额≤30000元的案件,理赔时限为3个工作日。
1.8.2常规案件:资料齐全,申请金额>30000元的案件,理赔时限7个工作日。
1.8.3特殊案件:理赔时限为15工作日。
1.9、协调服务
重大赔案:乙方建立重大、疑难或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机制。为保证被保险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治,使家属能得到最大慰籍,乙方应能做到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加急理赔案件处理。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对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支付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他们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同类单位同类人员。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4.1、服务时间及地点
4.1.1服务时间:三年,按保险年度承保,合同一年一签。
4.1.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1.3项目完成方式:按甲方要求完成。
4.2、付款方式及说明
******委员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2.2付款方式:按年度支付,以当年实际参保人数为准进行结算。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乙方。
4.3、甲方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4、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4.5、服务期限内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等,甲方将按照新政策要求执行,完成当前年度合同后不再续签本招标期剩余的年度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更改合同条款、改变服务承诺、降低服务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磋商文件执行。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磋商文件执行。
11)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磋商文件执行。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按照政府采购磋商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员花名册)。2、协助乙方做好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甄别和理赔服务工作,防止假错案的发生。3、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投保资料交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到被保险人或甲方出险报案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理算核赔和支付赔款。******消防员充分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工作落到实处。3、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落实甲方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委员会的号召,落实救助工作要求。5、做好与出险人员的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因理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或受益人不理解的理赔不及时、理赔金额不准、理赔程序复杂、理赔态度不端正产生的投诉和信访事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X%(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0月2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望城区雷锋大道168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办公楼9楼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