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乙方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地并承担一切风险及相关费用。
(2) 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产品质量符合采购要求的标准,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施、平台、系统是符合投标要求的产品。
(4) 乙方负责完成系统集成实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工程进度款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为所有货物进场验收完成后支付额度为合同价50%,第二次支付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运行正常支付额度为合同价30%,总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价80%(进度款支付需提交监理人或甲方负责人确认的货物进场验收、设备调试证明文件)。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履约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进行工程结算款支付,支付额度为结算金额的97%扣除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的金额;质保期(自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通过之日起算)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20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结算金额余款。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前7日内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延误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06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所有产品提供原厂2年质保,技术参数内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2年内及质保期后2年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系统维护等提供免费的上门及维修服务。
(4)本合同交付的设施、系统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未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货物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结果未达标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本项目相关硬件及定制软件产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系统集成实施、调测、安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规格及性能进行验收测试,并提供后续的技术咨询服务。
(2)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3)接受本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自动化控制及监控系统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本合同清单中所报的品牌型号上进行部分定制开发。
(6))乙方保证在其实施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需书面回复乙方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双方就延长期限做出约定。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重作、重新购买的费用、检测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损失等),乙方应予以补足。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延迟提供服务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2)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合同抬头及签署处所列住所地为通讯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合同各方通讯地址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变更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合同送达条款系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街道永佳西路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人民东路二段412号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