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无法预估工程量,根据实际委托的项目工作量,按实结算,但总结算金额不超过800000元。
具体分项价格如下:
①单位地籍测量,5亩以下1620元,5亩以上每增加1亩增加90元。
②个人地籍测量,720元/宗。
③地形测量,每亩45元。
④勘测定界,5亩以下1620元,5亩以上每增加1亩增加18元;土地利用现状图按1890元/宗(315元/张*6张/宗)计算。
⑤界线测量,村组地类界线测绘及面积汇总统计,每亩67.5元。
⑥土地供应(拟出让及拟划拨图),10亩以下1620元,10亩以上每增加10亩增加45元。成交摘牌后转制宗地图,按每宗720元收取制图工本费(不按面积)。
⑦房产测绘(按建筑面积),预测阶段:住宅0.23元/m2;商业厂房、多功能综合楼0.31元/m2;实测阶段:住宅0.77元/m2;商业厂房、多功能综合楼1.04元/m2。
⑧单位宗地分割与合并,20亩以下720元,20亩以上每增加10亩增加180元(限内业)。
⑨拔地定桩,每拐点151.2元,弧线取费点不超过5个。
3.2 履行地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项目采购需求提供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用地报批、土地出让等测绘相关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一年度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金额;
第二次:2025年3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度实际工作量所对应的金额;但第一次支付金额和第二次支付金额之和不超过80万。
4.2 收款账户:******银行长沙宁乡支行(宁乡市自然资源测绘院:************0872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根据项目采购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均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砖及采购任要求,经采购人确认后视为合格,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本项目测绘经费。
(2)乙方自协议签订要求时间内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
(3)乙方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不能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由甲乙双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成果不合要求由责任方自己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甲方原因造成窝工或延误工期由甲方承担损失。
(2)因乙方原因造成测绘成果不合要求,乙方应尽快无偿重测,出具合格成果。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金洲大桥西创业大楼 | 地址: | ******资源局机关院内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